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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財政部於98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8230號令頒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並於98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2550號令修正該原則第三點規定,將符合特定要件之無薪休假者,納入延緩繳納所得稅適用對象,修正後作業原則之適用範圍、適用對象、申請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
(二)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三)繳納期限在98年2月4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
二、適用對象
(一)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30以上者。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三、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備註:詳情請洽http://www.nt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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